服務對象、範圍及有效期限

服務對象

凡投保明台任意汽車險之汽車(不包含機車)。

服務範圍

適用於臺灣本島地區及澎湖。

有效期限

在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有效期限

免費服務項目

a.協助聯絡警方及救護車。
b.紀錄現場及拍照並給予貼心之服務及適時的關懷。
c.現場交通之維持及車輛拖吊之安排。
d.提供保險、交通法規諮詢並告知被保險人/車主保險權益。
e.說明後續理賠須知及程序並完成初步理賠申請

24 小時免費道路救援服務內容

服務對象

A. 要保日民國109(下同) 年 6 月 30 日前,凡投保明台任意汽車險保費達新台幣(下同)5,000元以上,且車齡10年以下者或合約專案簽訂者,且其車牌領用為自小客、自小客貨、自小貨 3.5 噸以下空車車輛(以上皆不包含機車及裝載 貨物或載重之汽車)。

B. 自要保日民國 109 年 7 月 1 日(含)起,凡投保明台任意汽車險保費達 7000 元以上,且車齡 10 年以下者或合約專案簽訂者,且其車牌領用為 自小客、自小客貨、自小貨 3.5 噸以下空車車輛(以上皆不包含機車及 裝載貨物或載重之汽車)。

C. 前項所述車輛,若其車長超過 5,200mm 或車寬超過 2,100mm 或車重超過 2,500kg 者,已逾一般拖吊車服務範圍,需議價處理,由保戶自費。

服務範圍

適用於台灣本島地區及澎湖,但限救援車輛所能行駛、進入作業之道路。

有效期限

在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有效期限。

免費服務項目

a.20 公里平面免費拖吊(以兩輪著地拖行)
b.免費急修服務(更換備胎、接電啟動、加水、加油但燃油費須自付)
c.理賠諮詢服務
d.其他諮詢服務

電頻沒電,提供接電服務

水箱缺水時,可提供送稅服務

油箱缺油時,可提供代送汽油服務

輪胎破裂無法行使,可委更換備胎

救援拖吊服務:全載

救援拖吊服務:拖載

網路投保/傳真要保免費道路救援贈送說明

投保門檻
車齡限制
一般贈送(平拖)
專案贈送(平拖)
任意險達7000元
10年內
50公里
60公里
車體險+竊盜險
3年內
100公里
100公里

*計價單位:新臺幣
*以上服務內容本公司保留修改之權利,並於網頁上公布
*專案贈送條件依本公司公告為主

24 小時免費道路救援服務注意事項

  1. 保戶接受本項服務時,請即時透過明台產險汽車事故現場服務專線 0800-078-888 申告
  2. 申告服務之車輛限 3.5 噸以下之自小客車、自小貨車,並以空車為限 (不含載客及貨品)
  3. 前項所述車輛,若其車長超過 5,200mm 或車寬超過 2,100mm 或車重超 過 2,500kg 者,已逾一般拖吊車服務範圍,需議價處理,由保戶自費。
  4. 同一天限一次免費服務,第二次(含)費用由客戶自行負擔。 同一日之定義為服務當日零時至 24 時。 (例如:於當日深夜 11 時第一次申請服務,於次日零時起之服務即算另一日 之服務,不收二次服務費用,但若該日 24 時前再申請服務,就需收二次費用)
  5. 修車廠間的轉廠服務,視為車輛運送服務,不在道路救援範圍。
  6. 因颱風、豪雨、地震、天災、人禍、戰爭、暴動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致提供服 務有困難或無法提供服務時,不在此限。
  7. 被保險汽車故障地點位於地下室,處於淤泥、積水未完全清除、重物壓住者,道路救援公司得不提供服務。
  8. 里程之計算以駕駛台內之里程表歸零並經會員確認無誤後起算。
  9. 高速公路局規定嚴禁於高速高路上實施急修服務;一般高架橋及快速道路亦嚴禁實施急修服務。
  10. 保戶於高速公路發生故障時,基於安全考量或情況緊急而由其他合法拖吊公司拖救車拖離現場,但須於當時先向 0800 道路救援服務專線申告(若 當時未向 0800 道路救援服務專線申告時,不得申請事後退費之服務),費 用由保戶先行支付者,可於故障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高速公路拖救契約三聯單"及"救援服務公司為抬頭之三聯式發票"申請退費,經確認無誤後,將依退費標準規定金額退還會員權益內免費服務項目之費用,。
  11. 下列救援服務所生之客戶自費之費用,會請拖救人員線上或現場報價,並 徵得請求救援之人同意自行負擔後,始開始救援。
    1. 基本平面拖吊20公里內免費服務,其逾二十公里部分,依每公里新台幣五十元整計算;未滿一公里者,以一公里計算;如為網路投保/傳真要保免費道路救援基本平面拖吊五十公里、六十公里或一百公里服務,其逾五十公里、六十公里或一百公里部分,依每公里新台幣五十元整計算;未滿一公里者,以一公里計算。
    2. 實施拖救路程中所需之門票、高速公路通行費、停車費等所有相關費用。
    3. 車輛超長、超寬或底盤過低等拖吊作業,被保險汽車需動用全載、輔助輪式拖救者,須自行負擔伍佰元費用。
    4. 動用吊桿或四輪離地等特殊作業,採議價方式。
    5. 如需等待警方作筆錄或無法立即服務而需等待時,得支付待命工時費, 每小時收参佰元,超過三十分鐘以上以半小時計,未滿三十分鐘不計 費。
    6. 因更換備胎如須打氣,拖吊業者每一輪須向客戶酌收工本費 100 元。(第一個輪胎免費打氣)
    7. 車輛故障於地下室或立體停車場,處理費用 800 元,每增加一層樓加收 300 元。
    8. 拖吊業者自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起於國道路段若有下列情形將加收現場作業費:
第一類:
收取 1800 元
1.車輛翻覆 2.衝至上、下邊坡 3.撞入大車底盤 4.掉入山谷下 5.衝上護欄。
第二類:
收取 900 元
1.陷入水溝 2.後輪破損 3.後輪或四輪傳動車 4.底盤卡於凸起障礙 物 5.小貨車拆除地軸或傳動軸 6.機件因素致無法以後車輪著地直 接執行拖救作業。
第三類:
每輪 1000 元
車輛底盤低於 15 公分或新車價值超過 200 萬元,因故障或事故造 成咬死車輪者
待時費
事故車輛拖至警察隊製作筆錄,拖救車等待時間,每小時以 150 元計,等待期間之第1小時若不足 30 分鐘不予計費,超過1小時以上,不足1小時之時間以 1 小時計。
其他項目
  1. 同時有兩類情形發生時,取其計費較高者
  2. 以上各類費用不含拖救費用,拖救費按拖救計費方式辦理。
  3. 其他輕微狀況不收取現場作業費

高速公路局收費標準請參照高速公路局網站:http://www.freeway.gov.tw/
或公路總局網站https://www.thb.gov.tw/,以上服務內容本公司保留修改之權利,並於網頁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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