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得像機車
以電力為主
無腳踩踏板
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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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電動二輪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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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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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腳踏板,需啟動電源才能行走的小型馬力電動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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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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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經型式審驗合格,並貼有帶紅色閃電合格標章後,才得行駛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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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時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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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速低於 25 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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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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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公斤以下(不含電池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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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路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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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通過審核認證並貼合格標籤才可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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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對象
我方乘客、對方車主、乘客、第三人
保障範圍
傷害醫療:20萬元
死亡失能:200萬元
車齡 | 說明 | 可選擇保險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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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車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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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月新車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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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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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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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使用年期未達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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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期、二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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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一年
(含)以上 |
已使用一年期以上或保險期間屆滿辦理續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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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期、二年期、一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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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電動二輪車納保強制險,係自 111 年 11 月 30 日施行,實施後,其辦理投保強制險與汽車、機車投保管道一樣,可到本公司臨櫃投保(分支機構)、網路投保、保險業務員或經由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汽機車廠商等來承保。
須提供出廠證明及車架號碼,若為已上路之微型電動二輪車沒有出廠證明,可向原購買經銷商通知製造廠商出具出廠證明及車架號碼。
新車至少投保三年強制險;使用未達1年之車輛,至少投保2年強制險;使用達1年以上至少須投保一年強制險。
是以「出廠日期」來判斷應投保期間。
111 年 11 月 30 日實施微型電動二輪車應投保強制險,111 年 5 月購買,使用未達 1 年之車輛,至少應投保 2 年強制險。